2021年12月,《法治日報》報道,從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獲悉,該委將繼續跟蹤養老服務法立法工作進展,主動開展相關調研,視草案起草情況,積極推動將制定養老服務法盡早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民政部認為,推進國家層面養老服務立法,構建養老服務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相互銜接、互為補充的養老服務法治體系,是加快建設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的應有之義,將積極推進養老服務立法工作。司法部表示,將積極配合社會委和民政部等單位,就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議案所提問題,進行認真研究論證。 基于此,本文將系統分析我國地方養老服務立法進展,為國家層面養老服務立法提供參考。 從全國養老服務立法的進展來看,地方養老服務立法正在呈現加快推進之勢。截至2021年12月21日,根據各地信息公開情況,全國各地已出臺養老服務地方性法規46件,包括養老機構條例、居家養老服務條例、養老服務條例或養老服務促進條例。具體進展分析如下:
從“十二五”時期,部分地區就開始推動養老服務立法。從立法審議通過的年份來看,2014年4件,2015年7件,2016年5件,2017年0件,2018年2件,2019年7件,2020年7件,2021年14件。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地方的養老服務條例正在制定中,有些地方已經開展立法調研或者論證工作。
從立法的層級來看,全國已經出臺省級養老服務法規15件(近半數省份),地市級養老服務法規31件(全國333個地級行政區,占近1/10)。 省級層面,北京、天津、河北、內蒙古、上海、江蘇、浙江、江西、山東、廣東、海南、貴州、甘肅、寧夏14個省份出臺省級養老服務法規15件,其中,上海市《上海市養老機構條例》(2014年6月實施,2021年廢止)、《上海市養老服務條例》(2021年3月實施)兩部涉及養老服務地方性立法,在上海養老服務發展進程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地級層面,江蘇省是出臺地級養老服務法規最多的省份,包括蘇州、無錫、南京、揚州、鹽城5個城市;其次是浙江,包括杭州、寧波、紹興、舟山4個城市;安徽、山東、云南也各自有3個城市出臺養老服務地方性法規。
從立法內容來看,全國已出臺養老服務條例或養老服務促進條例26件,居家養老服務條例16件,養老機構條例4件且立法時間普遍較早。2014年6月1日實施的《上海市養老機構條例》,是全國第一部專門規范養老機構服務的地方性法規,也是全國第一部涉及養老服務的地方性法規;隨著《上海市養老服務條例》的實施,該條例同時廢止。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居家養老服務條例》,是全國首部居家養老服務的地方法規,對于北京市全面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自201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天津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是我國首部促進養老服務發展的綜合性地方法規。隨著我國各地養老服務體系的不斷建立與完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蓬勃發展,地方立法中基本不再專門針對養老服務中機構養老這一類形態單獨立法,從“十三五”開始,地方多數開始制訂滿足養老服務發展需求的綜合立法。在2021年審議通過的14件養老服務立法中,9件是養老服務條例或養老服務促進條例,5件是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從各地養老服務地方性法規框架來看,尤其是各地的養老服務條例或養老服務促進條例,在法律框架中,多數地區基本都明確了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養老服務、醫養結合、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扶持優惠政策、養老服務監管和法律責任等相關內容,但由于各地養老服務發展情況和條例出臺的時點不同,也有一些明顯差別。例如,《貴州省養老服務條例》專章明確“基本養老服務”,《鹽城市養老服務條例》將“農村養老服務”納入專章。此外,2021年審議通過的幾個地方養老服務立法中,在醫養方面,將“醫養康養結合”納入專章,例如,《內蒙古自治區養老服務條例》《江西省養老服務條例》《昆明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和《曲靖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地方在立法上持續探索先行,近年來制定了一系列先行性、試驗性和創制性的地方性法規,為國家層面的立法工作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建議在總結和提煉地方實踐經驗基礎上推動國家養老服務立法,通過立法將成熟的具有普遍意義的做法加以固化,促進養老服務更可持續、更為良性發展的同時,推進養老服務工作的法制保障,全面促進我國養老服務體系的健全與完善。
版權所有:智睿養老產業研究院、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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